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八条 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拟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
(八)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和缴存人负责,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