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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1〕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进一步放大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创新载体建设效应,发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培育和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的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区。

  第三条 高新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发展成为我省创新体制机制、聚集高层次人才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承接产业转移和对外开放、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等领导和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设立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筹建高新区,除符合《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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