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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健全民生工程的民办公助制度,鼓励民间资本单独或联合投资建设社会福利项目,支持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出资举办老年人托养及康复、培训教育机构。

  七、建立健全民间资本进入机制

  (二十二)支持农村居民积极投资。深化农村土地流转改革,鼓励以承包土地入股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庄或农业企业,推进农业经营规模化发展。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双挂钩,鼓励农村居民财产性投资,通过置换宅基地等方式在城镇集中建房,通过退出宅基地所有权等方式在征地项目中获得收益。

  (二十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并购重组、股权出让、股票定向增发等方式,参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实现产权多元化、资本证券化。

  (二十四)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项目市场化。研究制定政策,对具备条件的城市卫生清扫、垃圾清运、道桥维修、路灯维修、园林维护、绿化、城乡公路桥梁及隧道养护、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分批次分类型,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等竞争方式,引入民营企业承包运营,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二十五)加快建立大型产业投资基金。按行业分类,通过吸纳民间资本组建国有控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民间资本对涉及国家和民生的基础产业和城市公共设施、存在产业准入和行业技术等隐形门槛的领域投资。

  (二十六)加快开放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补偿收费立法,对城市供水、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采暖热源、煤气开发输送与供应、轨道交通、收费路桥、文教体卫和社会福利设施等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允许民间资本以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

  八、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二十七)加快构建公平竞争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实施投资环境阳光工程,向全社会公示各类扶持政策、享受标准、申报流程、申报情况和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快信用沈阳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八)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取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发展成为总部企业。对完成海外并购的企业,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对在沈设立企业总部的,在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鼓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实现再融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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