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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水利工程。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支持农民个体、联户或集体承包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对民间资本投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给予政府补贴或赋予冠名权。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型工业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兴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投向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信息、生物医药、航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对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新兴产业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工业优势产业。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支持民间资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提升企业竞争力,重点发展汽车及零部件、现代建筑产业、农产品深加工、医药化工和冶金等领域,培育和建设一批千亿元产业集群。

  (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以及发展壮大期等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鼓励民间资金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领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进入铁路、公路、民航、电力、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电信运营与增值服务、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铁、轻轨、城市道桥、停车场、公路客货运输、公共交通、区域河流通航设施、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用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城市给水工程、农村改水等城镇供水设施,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电力综合管廊、电力过河隧道等供电设施,采暖热源、煤气开发输送与供应等公用设施。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外包。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竞争方式获取城市卫生清扫、垃圾清运、道桥维修、路灯维修、园林维护、绿化、城乡公路养护、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经营权。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以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介入机制,先试先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对民间资本参与且含有城市交通枢纽、人防功能的城市服务业综合体项目,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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