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1]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我市民间投资发展,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积极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一)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准入的投资领域和范围,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其他类型经济实体享受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有,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二)明确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对可以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城乡公用设施,应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对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应统筹规划,加快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格局。
(三)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同时具备市场化条件的领域和主要依靠市场配置资源、同时国有资本参与程度较高的领域,国有资本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有序退出。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农业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对民间资本投资集中连片发展规模以上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项目、当年新建达到标准的畜禽养殖小区项目、当年新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都市农业和生态农业。支持民间资本依托新城、新市镇及农业经济区(主导产业区),结合自然环境及地质资源条件,投资建设集旅游、商贸、餐饮等为一体的都市农业和生态农业项目,兴办或参与生产、生活、物流等项目。对民间资本入驻新城、新市镇和农业经济区的都市农业、生态农业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
(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林业种植。积极培育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各类民间投资主体,参与优质种苗繁育、造林绿化建设。对达到“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经营标准的,在工商注册等事项上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