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部门:市法制办、市编委办;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38.突出工作重点,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运用法律手段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深入抓好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扎实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科学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39.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落实《
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将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核挂钩,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要定期组织对《纲要》和《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市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40.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做好《纲要》的宣传,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全面了解掌握依法行政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积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推进“六五”普法,在全市营造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浓厚氛围。
牵头部门:市法制办、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41.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重点抓好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按照《关于加强基层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07〕8号)精神,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担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等职责,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牵头部门: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42.完善依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一保障,不得将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行政收费等事项挂钩。有条件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依法行政专项经费,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费支出,并支持和奖励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在充分保障行政执法的基础上,应重点保障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装备等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