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政府各部门。
15.及时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完善立法有效期制度和公众提请审查制度,定期开展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并做好相关文件的汇编工作。进一步加强规章备案工作,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6.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积极推进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及实施后评估等制度建设。健全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核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五)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7.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各类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体制,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职责。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县级层面和文化、林业、交通等领域延伸。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积极推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合作,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
牵头部门: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执法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8.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动态梳理、公布机制,大力推进执法公开。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调查取证、听证、回避、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投诉、回访等制度,统一相关执法文书。
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9.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出台沈阳市规范行政裁量权规定。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2012年,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
牵头部门:市法制办、市编委办、市审批办;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和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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