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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10.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运行机制,重点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政府。

  11.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恪守信赖保护原则,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在行政审批、行政合同、政府采购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政府信用评价工作。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政务公开办;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2.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落实《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加快信用信息征集整合步伐,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大力培育和扶持信用中介机构,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等商业活动及人才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着力推进信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健全守信收益和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局、市教育局、市文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四)加强政府立法,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3.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改善和保障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立法。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制定沈阳市政府立法规划。

  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政府各部门。

  14.创新立法工作方式,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公众动议等制度,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立法听证机制,全面实施对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成本效益分析、立法后评估等制度。修改《沈阳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制定《沈阳市政府规章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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