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探索新农合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委托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宁波保监局)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责任单位:宁波保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完善药品目录和配备使用。

  (1)继续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加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

  (2)做好县级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增补,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

  (3)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以便省组织药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时实行量价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省级采购机构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