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万山港口岸和口岸查验单位各执勤点基础设施,实现万山港口岸人员和货物通关便利。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 万山区管委会行使下列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编制万山区发展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行使发展和改革、科技工贸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财政、交通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万山区的管理权限。
(三)负责万山区的规划、建设、土地和房产等有关工作。
(四)核准或审批万山区的投资项目,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五)协调海关、边检、检验检疫、海事、工商、税务等垂直管理机构的工作。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授予万山区的专属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市政府应当协调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 万山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万山区管委会负责万山区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及审批工作。
万山区内产生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的部分外,全部留归万山区。
第十一条 万山区的土地资源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使用、集约发展、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开发管理。
万山区规划范围内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除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上缴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万山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万山区管委会行使教育、文化、卫生、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社会管理职责,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建设与服务。
第十三条 万山区管委会依法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根据批准的事项和权限,在万山区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万山区按照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决定万山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第十五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万山区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万山区管委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