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
(二)收购境内外人员以合理自用名义、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用于牟利的。
(三)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走私货物、物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货运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停靠。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营运车辆从事收费载客业务。
(二)驾驶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载客收费。
(三)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客收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标语、彩旗、气球等宣传品。
(二)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
(三)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
(四)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
第四十五条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口岸地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在口岸地区常设流动救助站,按规定对口岸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对其他从事妨害口岸地区管理秩序、尚不足行政处罚的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予以救助,为其寻找亲属。
对在口岸地区流浪乞讨或从事其他妨害口岸地区管理秩序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严重传染病人,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通知或将其护送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