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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口岸物业应当按照公开招投标的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口岸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六章 口岸地区综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确定的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单位,负责口岸地区综合管理的协调与领导工作。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听从劝阻,在口岸地区躺卧、露宿、强索硬讨或者以坐卧、跪地、设摊等形式影响正常通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拒不听从劝阻,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在其门口进行纠缠,强索硬讨,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以乞讨为名抢夺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乞讨的。

  (五)拐卖或者收买、租借被拐卖的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的。

  (六)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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