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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对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原则作出的决定,无法定事由,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应当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口岸现行开放时间内增开航班的,由经营单位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

  增开航班所需要协助的事项,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调整口岸开放时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与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协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临时延长开放时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后实施。

  调整口岸开放时间所需要的相关保障,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方案,协调处理口岸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凭部门的制服、标志和工作证件从指定通道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口岸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或因工作关系需临时进出口岸的工作人员凭有效的证件从指定通道出入口岸限定区域。

  因工作关系需进入口岸管理区域的车辆,凭驾乘人员工作证件等有效证明进出口岸管理区域;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业务车辆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安排指定场地停放;需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凭边防检查机关签发的有效车辆通行证,由指定通道进出。

  第二十七条 获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非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在限定范围内活动,并自觉遵守外事纪律等有关规定,服从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管理。

  对利用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之机,从事非法活动的,由有关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对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出口货物依法进行查验监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科技运用、查验改革等方面予以协助支持。

  第二十九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口岸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开展问卷调查。对投诉事项甄别后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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