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查验方式和查验模式变化,需在已开放口岸的口岸管理区域内进行单项或局部的口岸规划调整的,相关单位应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需报请上级批准或需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初步验收后,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验收、批准后启用。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外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按口岸扩大开放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口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予以临时关闭:
(一)口岸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检疫传染病或重大动植物疫情可能从该口岸传入国内的。
(二)口岸所在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或者重大动植物疫情导致口岸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因口岸发生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口岸无法运行的。
第二十一条 口岸临时关闭后需要重新启用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口岸需永久关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口岸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属国务院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应共同贯彻执行。对于未征得原联合下达部门同意,单方改变规定的,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不予执行。
(二)因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而引起的争议,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程序上报。
(三)在口岸管理区域发生的涉外问题,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不能自行处理的,应请示各自上级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口岸行政管理部门。
(四)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工作中涉及配合协作问题,在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首先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遇有紧急情况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