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口岸安全生产监督的协调、指导工作。
(七)组织口岸管理区域的集疏运工作,协调处理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争议事项和纠纷。
(八)组织协调口岸“大通关”建设,牵头珠港澳口岸合作。
(九)组织协调全市口岸的临时延关、增航。
(十)负责对全市口岸建设经费和建设用地的申请办理,协助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市财政补贴。
(十一)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区域内政府投资物业的管理、出租和维修等事项。
第六条 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口岸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岸相关工作。
第七条 除临时开放的情形外,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口岸进出境,并接受所在地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查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口岸建设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日常口岸维护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区(无口岸管理职责的区除外)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口岸建设、管理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 口岸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 本市港口、机场、车站和跨境公路(通道)、铁路、桥梁列入市口岸发展规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防安全需要。
(二)符合区域口岸合理布局或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四)拟设立口岸的区域征得国家军事机关同意对外开放。
第十一条 口岸的功能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口岸建设的要求,不同类型口岸的建设规模需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满足通关需要并适度超前。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新建口岸,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负担。社会资金投资新建的口岸,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