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七届1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口岸及口岸地区管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国家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特定区域。
口岸分为陆运口岸、水运口岸、空运口岸。
装卸作业码头、海上过驳点、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按照原有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口岸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口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实施综合管理。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市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指导口岸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等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
(五)对口岸管理区域进行协调管理,协调处理口岸重大突发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