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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1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作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09〕6号)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 〔2010〕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2011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对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治疗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和服务任务。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推进基本药物采购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补偿机制、管理机制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起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补偿、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方式,逐步健全稳定、规范、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体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主要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 “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对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通过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方式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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