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三)项内容发生变更的,须在河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发证机关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第(四)项由会计管理机构据实录入,纳入诚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九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获得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有《
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管理机构按照《
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管理机构依据《
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