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
(一)持证人员采取网上继续教育学习为主;
(二)确需面授培训的,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批准;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提供相应证明,视同完成继续教育:
1、在职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2、在职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3、在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调转
(一)省内调转
持证人员在本省内跨区域调转,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地之日起90日内,在河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调转申请,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二)跨省调转
持证人员跨省调转工作单位,应当在河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申报调转,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2年为1个周期免费登记1次。登记时主要检查和督促持证人员是否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和内容,了解持证人员奖罚情况、在岗情况等。没有进行正常登记的在河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
(一) 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
(二)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 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