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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在河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同一底片1寸免冠照片1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七条 会计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会计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持证人员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持遗失声明和身份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年起,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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