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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题库,实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科联考。省辖市通过河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分别组织本地区的考试。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九条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及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及组题工作;

  (三)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第十条 各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具体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督促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三)负责申请免试科目人员的条件审查。

  县级会计管理机构配合省辖市做好本地区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统一部署,省辖市根据当地考试人数自行确定考试时间和场地,在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通过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河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委托县级以上会计管理机构负责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向考试所在地县级以上会计管理机构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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