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财会〔2010〕66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推动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对2005年制定的《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