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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财会〔2010〕66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推动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对2005年制定的《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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