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5日
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
第五条 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税收票证。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