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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赵克志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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