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公物拍卖资格年检和2011年度公物拍卖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豫财贸〔2011〕4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公物拍卖业的管理,规范公物拍卖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拍卖企业公物拍卖资格年检和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公物拍卖资格年检
(一)年检范围
全省2010年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
(二)年检内容
1、拍卖企业的组织管理及执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2、拍卖业务操作及其他行为规范情况;
3、经营状况、执业信誉和遵纪守法情况。
(三)方法与程序
1、自查。拍卖企业根据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提供下列年检资料:
(1)《公物拍卖资格证书》正副本及铜牌;
(2)2010年度年检通过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执业拍卖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6)公物拍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7)2010年度拍卖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和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2010年度公物拍卖收入缴入国库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初审。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对本辖区拍卖企业所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其经营活动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将审核结果及年检资料一并报省财政厅。
3、复查。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全省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条件是:拍卖师2人以上(含2人),必须是本年检经营期在年检单位注册的;拍卖场次2次以上(含2次),其中公物拍卖场次1次以上;年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检资料齐全、拍卖业务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拍卖企业,年检合格,在《公物拍卖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鉴,并进行公告。有两项(含两项)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的拍卖企业或者年成交额低于500万元的,取消其公物拍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