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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平原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大型100-150m,中型80-120m,小型10-50m;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大型800-1000m,中型600-800m,小型50-100m;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或者坝后坡脚起向外划定:大型300-500m,中型200-300m,小型50-3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大型500-1000m,中型200-500m,小型50-200m。

  (二)山区水库:上、下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采用平原水库标准,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保护范围从第一个自然分水岭向外划定50-500m。重点水库可适当放大范围或者提高一级标准。

  (三)水库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输水廓(管)道,管理范围从其基础边界线向外划定100-5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100-500m。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及水库专用路,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也可划定10-50m保护范围。

  (四)塘坝参照平原小型水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二、引水枢纽管理范围,包括拦河坝(泄洪闸)、进水闸、冲砂闸以及两岸工程护堤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等用地及其周围100-500m以内的面积,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200m。

  三、渠道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从渠线计起,填方渠道从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一)渠道设计流量在10m3/s以下的,管理范围为2-10m,保护范围2-10m。

  (二)渠道设计流量在10-50m3/s,管理范围为10-20m,保护范围10-20m。

  (三)渠道设计流量在50m3/s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m,保护范围20-50m。

  四、河道(沟道)按年径流量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从两岸堤防的外脚线向外划定;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一)年径流量在1×108m3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m,保护范围50-100m。

  (二)年径流量在1×108m3以下的,管理范围为15-30m,保护范围30-60m。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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