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4月22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引水枢纽)、灌(排)渠道、堤防、机电井、水电站、排灌站、供(排)水管道、坎儿井、塘坝、节水灌溉等工程以及水利信息化、水文计量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科学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水平。
第五条 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第七条 使用财政投资或者以财政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跨州、市(地)河流上建设的重要水利工程、自治区组织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河流上建设的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