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2011年5月至10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6月)
针对2009年1月1日以来的审批、资金管理、兼并重组、中介服务、等方面问题。各级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澄清底数,建立自查台账,认真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腐败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不及时移交线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按照分级报送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自查总结于6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总结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省纪委监察厅。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9月)
集中整治是专项治理工作的核心工作,在这个阶段,要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加强制度建设。
1、集中整改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职责和权限,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纠正。整改情况于9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
2、协助严肃查办腐败案件。各级财政部门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于涉及煤炭领域的腐败案件,应当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并且做好相关单位整治、查办相关案件的配合工作。
3、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各部门整改情况统一组织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
4、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整改工作完成后,各地各部门应于9月10日前提出拟建立健全的制度目录,上报省财政厅。要着力创新监督机制制度,积极推动煤炭产业管理机制改革,探索和建立从源头预防煤炭领域发生腐败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检查总结阶段(10月份)
各级各部门要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系统总结,逐级报告。对专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成效明显的,要总结表彰;对消极应付、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补课,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四、认真组织,全面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沟通,提高工作效率,省财政厅决定成立专项治理小组,主管厅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专门负责组织协调财政系统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也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班子,为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该按照厅里统一部署,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结合工作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细化工作内容和标准,明确工作措施、方法和时限要求,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三)务求工作实效。各级财政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狠抓落实上,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工作抓深、抓细、抓具体。要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是系统内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