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促、指导各县(市)做好保障房源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控制文本的制定、规划审批及规划方案审查等工作。
十九、市国土资源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会同各区政府(或管委会)做好保障房源建设用地的选址、征地拆迁,优先落实保障房源建设用地指标,并积极做好土地报批工作,有效落实建设用地。
(三)督促、指导各县(市)做好保障房源建设用地的报批和落实工作。
(四)及时落实以土地储备方式进行的非成套房改造中应承担的改造资金。
二十、市民政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民政部门职责,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核查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核查制度或收入审核平台,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认定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发改委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落实保障房源建设用地。
(三)做好保障房源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四)做好或指导县(市)区做好保障性房源销售价格制定和租金的确定工作。
二十二、市财政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及时落实应由市财政承担的住房保障、非成套房改造和老小区整治等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
二十三、市公安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配合区政府(或管委会)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收入、户籍及落户年限的审查工作。
(三)维护住房保障工作开展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十四、市审计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按照
审计法的要求,加强对市本级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审计监督和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