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2日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章前增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二、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随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四、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防震减灾工作;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地震行业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并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