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5号)精神,切实解决国有农场职工的住房困难,促进现代农场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
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事关农场职工的民生改善和农场社会的和谐稳定。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广大农场职工以场为家,奋战在农业生产一线,垦荒造地,为保障粮油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加快当地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至今仍有不少职工居住在建场之初的旧房中,其中不少住房属于危房,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将解决农场职工住房问题列入当地住房解困及危旧房改造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
二、加大农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
为顺利推进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确保应改尽改,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市财政从2011年起到2013年,对经各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各县(市)区也要酌情给予补助。同时,要帮助农场盘活存量资产,筹集住房解困和危旧房改造资金。对一些特殊困难的农场要采取一场一策的办法,尽力予以支持。
三、因场制宜推进农场危旧房实施改造
各地要根据农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分类选择由政府纳入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集资合作建房、拆除重建或翻修加固等办法进行改造,有条件的农场也可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有关规定对危旧房实施改造。实施方案要充分调研论证,做到既符合农场实际,又尊重农场职工住户的意愿;实施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确保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四、落实相关税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