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擅自改变由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资费标准、收费项目;
(六)违法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快递服务标准。
第三十二条 快递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区和分支机构等发生变更,对属于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的事项应当报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换领许可证。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与经营区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相关资料;
(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四)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五)依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快递业务员名单;
(六)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快递企业设立、合并、撤销营业网点,应当书面告知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实行加盟经营方式的,应当与其加盟企业签定加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邮政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