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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收发场所,便于邮政企业准确、及时提供服务。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联合设置收发场所。

  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协助邮递人员完成邮件投递任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投递邮件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协商确定的邮件代收点或者信报箱。

  用户变更名称、邮件投递地址的,应当书面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将自办邮政营业网点改为委托代办网点的,应当向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改为委托代办网点的,应当具备办理信件、印刷品、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能力,不得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第二十五条 邮政业务代办人员、邮件代收人员负有迅速、安全、准确投递邮件的责任;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在收到邮件后五日内退还邮政企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专用车辆运递邮件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禁行路线、禁停地段行驶和停靠。

  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邮政专用车辆免缴道路通行费。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以及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二)盗窃、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四)限制用户使用、选择邮政服务项目或者搭售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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