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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批准征收。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按照城乡规划设置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报刊橱窗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便于投递的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与住户数相适应的信报箱。信报箱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对已建住宅楼信报箱需要更新和补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进出提供便利,保障邮件和快件的正常投递。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向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执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服务标准。

  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信筒(箱)的设置、开取邮政信筒(箱)的次数等服务标准,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营业时间、业务种类、资费标准以及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等规定。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照标明的频次和时间开取邮政信筒(箱)。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确保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安全;对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邮政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向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报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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