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


  第八条 邮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邮政通信网络建设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农牧区邮政设施应当纳入当地乡(镇)、村农牧区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发展邮政物流仓储和配送业务。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社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高等院校、大型集贸市场,应当规划和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第十一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依照城乡规划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费用。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出资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用房,实行邮政企业按房屋单项成本价购买房屋所有权;该邮政设施用房必须用于办理邮政业务,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配置信筒(箱)。

  村邮站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可以设置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品行良好、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邮件的接收和代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给予适当补助。村邮站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业务酬金。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邮政服务站,确定专人代办邮政业务,邮政企业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业务酬金。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社区邮政服务站提供扶持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方便用邮、就近设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重新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