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
(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 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区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和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保障邮政企业健康发展,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机制;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农牧区、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建设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给予支持。
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发展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收寄、查询、投诉等环节的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