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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2011修订)

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3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桥水库工程及其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桥水库工程是以农业灌溉用水、城乡生活用水、工业供水、防洪、生态保护用水为主,结合发电、水产养殖、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大型准公益性水利工程。
  大桥水库工程包括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漫水湾枢纽工程、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以及与工程相配套的交通、气象、水文、输变电、通讯、安全警示等设施、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第三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保护、建设、供水、用水以及从事涉及大桥水库工程的各项建设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大桥水库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大桥水库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检举。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桥水库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五条 大桥水库工程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经营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七条 对管理、保护、建设大桥水库工程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保护和建设

  第八条 大桥水库工程库区水域和库区征地范围为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征地范围以外水库集雨区为大桥水库工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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