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开展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保障行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切实关心幼儿教师身心健康,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套件。对民办幼儿园要引导督促举办者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和社会保险水平,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对农村幼儿园教师实施倾斜性工资补助政策。对事业编制教师,参照义务段教师工资待遇。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符合条件的非事业编制专任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等“五险一金”社会保险。在幼儿园设置正高级职务(职称),对幼儿教师职称实行单列评审。加快公办幼儿园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之间教师有序流动机制。
(四)构建科学规范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体系,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9.开展学前教育规范促进行动。严格按照国家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范学前教育日常教学管理,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积极推进幼儿素质教育。
积极推进现代幼儿园制度,建立幼儿园家园合作机制。理顺政府、幼儿园、社会之间的关系,推动幼儿园依法办园、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园务公开制度。鼓励社区、行业企业、幼儿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事业规划、保育教育管理、考核评价等。
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科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保教质量和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10.开展学前教育信息化行动。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中设置学前教育专栏,及时发布有关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等公共信息,建立与广大家长沟通交流渠道,及时回复家长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政府政务公开和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职责。实施“园园通”工程,每所幼儿园都要建立门户网站,通过网站加强家园联系,开展园际合作和网络研修。
11.开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行动。建立学前教育问责制度,将学前教育责任落实情况与地方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紧密结合起来。设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与办园等级认定、办园资格核发挂钩。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完善省等级(市星级)幼儿园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