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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燃区的实施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确保实施工作取得实效,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反弹。

  (二)切实保障清洁能源供应。大力做好清洁能源的保障工作,确保清洁能源的供应。完善中心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热源点布局,抓紧热力管网和天然气管网的建设,各区政府和规划、城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管网建设提供便利条件,搞好服务工作,共同保障城区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顺利进行。

  (三)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禁燃区实施工作的协调、牵头、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和上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市、区要加强联动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执法到位,各类违法事件得到及时查处。

  (四)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对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进行适当补贴或奖励,引导鼓励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积极性。参考其它城市的改造补助标准,拟定补助标准如下:

  企业单位淘汰燃煤锅炉改用集中供热或燃煤锅炉改用燃气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万元/蒸吨。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

  鼓励燃油锅炉改用燃气,企业单位按2万元/蒸吨标准进行奖励。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

  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所需改造费用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按现行财政体制,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企业单位改造补助和奖励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50%,各区财政负担50%;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财政独立的园区的改造补助和奖励费用由所在区及园区财政负担。

  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无压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奖励费用由区及园区负责,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供热企业和供气企业应降低增容(配套)收费标准,原则上在实施期限内按现有标准降低30%,支持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定。

  (五)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使用清洁能源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做好跟踪督察,定期发布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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