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宁波中心城区和镇海、北仑部分城区划定为禁燃区,计划3年内分三期推进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期限
一期至2011年底,区域为世纪大道-鄞县大道-机场路-北外环路范围内。
二期至2012年底,区域为东外环路(在建)-鄞县大道-绕城高速公路西段-北外环路围绕的封闭区域范围内;镇海区甬江-隧道北路-威海路(含威海路规划路段)-灰鳖洋沿岸所围区域;北仑区珠江路-329国道-329国道通途路陈华连接线-钱塘江中路-钱塘江路-进港中路、进港路所围区域。其中镇海区、北仑区可安排提前实施。
三期至2013年底,区域为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之内除上述封闭区域外其他区域范围。
余姚、慈溪等县(市)及大榭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的禁燃区划定工作与中心城区同步,于2013年底前完成,具体实施范围及期限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另行发布。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四、主要任务
(一)发布《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规定具体实施范围和完成时间要求。
(二)禁燃区范围内停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并加强执法检查,确保不产生新的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组织开展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除外)的淘汰工作,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改用城市集中供热。
(四)对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暂缓实施,但要制定改造或淘汰计划。
(五)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会同城管、质监等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宁波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六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