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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宁波中心城区和镇海、北仑部分城区划定为禁燃区,计划3年内分三期推进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期限

  一期至2011年底,区域为世纪大道-鄞县大道-机场路-北外环路范围内。

  二期至2012年底,区域为东外环路(在建)-鄞县大道-绕城高速公路西段-北外环路围绕的封闭区域范围内;镇海区甬江-隧道北路-威海路(含威海路规划路段)-灰鳖洋沿岸所围区域;北仑区珠江路-329国道-329国道通途路陈华连接线-钱塘江中路-钱塘江路-进港中路、进港路所围区域。其中镇海区、北仑区可安排提前实施。

  三期至2013年底,区域为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之内除上述封闭区域外其他区域范围。

  余姚、慈溪等县(市)及大榭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的禁燃区划定工作与中心城区同步,于2013年底前完成,具体实施范围及期限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另行发布。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四、主要任务

  (一)发布《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规定具体实施范围和完成时间要求。

  (二)禁燃区范围内停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并加强执法检查,确保不产生新的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组织开展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除外)的淘汰工作,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改用城市集中供热。

  (四)对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暂缓实施,但要制定改造或淘汰计划。

  (五)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会同城管、质监等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宁波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六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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