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甬党〔2010〕11号)精神,现就我市部分区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和目标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到2013年底前,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中心城区为实施重点,兼顾对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其他地区;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兼顾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二)立足现状,先易后难。根据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供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基础设施完善区域开展实施工作,同时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