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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十年,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年。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 、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拖拉机及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六、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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