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1]第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 〔2010〕94号),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并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八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第三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第
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