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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淡化海砂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无缝监管,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专项整治期间,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各类建设工程一律禁止违规使用未经淡化的海砂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专项整治期间一律暂停审批登记淡化海砂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淡化海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工程建设单位一律必须建立检验、销售和使用等台帐制度,建立各环节质量问题可追溯、责任可追究机制;淡化海砂生产技术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不达标、生产不合格淡化海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淡化海砂出厂之前、建设工程使用之前,一律进行每批次质量检测;质监、检测、监理机构,不如实提供有关检测结果或提供假质保单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要抓紧建立完善责任倒查制度,督促各类淡化海砂生产经营企业、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自觉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针对自身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建立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建设工程用砂质量一票否决制,并向社会公示。

  (三)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和执法衔接,积极创新监管方法,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区域交叉执法和错时执法,严肃查处无证无照、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的企业和个人,合力规范淡化海砂市场秩序;要及时把握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综合运用市场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处理好专项整治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市专项整治办。市专项整治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专项督查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抓好信息交流,及时通报各地、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以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此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材主管部门抓紧开发建设一体化的信息监管平台及系统,以实现对淡化海砂生产、使用企业(单位)现场关键部位的全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建筑用砂质量安全。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适时报导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论监督,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市专项整治办将设立市专项整治行动投诉举报电话:87528559,各地也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同时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发公开信、质量诚信承诺等形式,开展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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