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市环保局:负责加强环保执法,对超标排放的砂石生产企业,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2.市国土局:配合海砂整治有关执法行动,参与对有关县(市)区砂石管理机构开展整治行动的指导,做好机制砂石矿选址勘察和规划布局研究,加快推进机制砂产业发展。
13.市公安局:负责加强专项整治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14.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认真调查处理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违规行为。
15.宁波海事局:负责海砂运输船舶监管,配合海砂运输船只靠岸情况调查。
16.市法制办: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审查有关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17.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和相关报道。
18.市编委办:负责牵头研究执法管理队伍建设工作,研究提出砂石管理机构建设及理顺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四、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调查发动阶段(4月上旬前)
召开全市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适时统一各地、各相关部门思想认识;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各地淡化海砂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制订出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整治重点。
(二)第二阶段:整治规范阶段(4月中旬―6月底)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全面组织开展全市淡化海砂市场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完成各项既定目标任务,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果。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7月份)
由市专项整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和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召开总结表彰会议,认真总结并积极推广各地、各相关部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同时,着力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探索建立淡化海砂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争取制订出台相关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用砂管理体制和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管委会)对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地、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抽调力量,抓紧成立相关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研究制定海砂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统筹推进,狠抓落实,确保本次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深入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地材、建筑、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于4月2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办。此外,尚未建立地材管理专职机构的县(市)区,必须要从有利于建设用砂质量监管的实际出发,尽快明确指定一个职能部门,并落实专门力量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