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职责分工
1.市经委:负责承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县(市)区地材、建材主管部门对淡化海砂企业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监控;查处取得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企业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未取得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海砂淡化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牵头组织制订相关政府规章,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砂管理;建立完善全市淡化海砂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化监管平台;积极推进砂石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培育发展机制砂产业。
2.市建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单位建筑用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用砂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查处违规使用未经淡化或不合格淡化海砂等行为;查处违规使用无海砂淡化经营许可企业的淡化海砂产品的行为;查处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监督淡化海砂使用的职责缺失行为;对违规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直至实施行政处罚;建立淡化海砂使用信息化监管平台等长效机制。
3.市发改委:负责整治有关重点工程建设不规范用砂行为;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违规用砂行为;负责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技术监管;负责砂石市场淡化海砂等产品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指导计价行为。
4.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经费、淡化海砂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信息化监控系统等执法检测装备资金和砂石产业升级专项资金。
5.市交通局:负责与协调整治查处公路、铁路、水路、港口和空港工程建设不规范用砂行为。
6.市城管局:负责整治查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不规范用砂行为。
7.市水利局:负责整治查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不规范用砂行为,对未获得取水许可企业的违规取水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8.宁波电业局:负责整治查处重点电力工程建设不规范用砂行为。
9.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未经注册登记、无照经营淡化海砂的个人和企业;依法吊销已经自行停业连续半年以上且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规范企业工商登记黄砂种类或品名,及早限期取消一般性海砂经营,实行淡化海砂专营。
10.市质监局:负责淡化海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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