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宁波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办法,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宁波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0〕111号)精神,科学、公正、准确地评价各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实绩和效果,督促、激励各地注重联网工作的开展,提高联网工作实效,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海曙、鄞州、镇海、北仑区政府,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大榭开发区管委会等区级责任单位。
(二)余姚、慈溪、奉化、象山、宁海县政府等县(市)级责任单位。
二、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为市政府下达的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中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内容。
三、考核内容
对各县(市)区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考核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基本分(满分100分),其中组织保障计基本分30分,工作实绩计基本分60分,日常工作计基本分10分(详见附件)。二是加分项(满分20分),各县(市)区根据甬政发〔2010〕[2010]111号文件中各阶段任务规定,每提早3天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