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市排水管理机构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重点持证排水户的定期检测每年两次,其他持证排水户的定期检测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测由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要求、上级机关下达的任务以及社会举报等情况具体安排。
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认可持证排水户自行提供的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应由监测机构在排水户正常排水时间内上门采样),达标水质检测报告出具日期距定期检测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五条 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按照行业特点、污染物类型、纳管水质、水量情况等对持证排水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持证排水户采用新技术,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对于稳定达标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可对其实行达标免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检测中发现,持证排水户不符合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按《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逾期不予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2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对持证排水户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对于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排水许可证》副本上记录。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应将《城市排水许可证》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应妥善保管《城市排水许可证》,方便检查时出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城市排水许可证》发证、变更、延续、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对因注销、撤回等原因收回、作废的《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