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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城市排水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排水许可证》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一)《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的;

  (二)排水户终止经营活动或者关闭的;

  (三)《城市排水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持证排水户遗失《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应立即向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水户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持证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检测,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持证排水户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持证排水户报送《城市排水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 对持证排水户的现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排水主体包括排水户名称、成立时间、详细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等变动情况;

  (二)排水许可内容包括排水总量、排水口数量和位置、主要污染物等变动情况;

  (三)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四)对持证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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