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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变更申请1份,注明变更原因;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城市排水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户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排水户需要变更《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申请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由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程序重新审查。

  未经批准,排水户擅自变更排水许可内容进行排水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变更后,由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在《城市排水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临时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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